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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七月,飯店的老員工─早班要離開,因為她有了環保局雇員的工作,晚班想調早班,於是老闆讓我暫時兼代理晚班。

 

可是老闆偏不讓早班七月止走,他說按規定必須一個月前通知(我第一次知道有這規定),也就是她得留到八月中方能走。

 

白日的三個班的假是可以保留累積的,也許這並不合老闆的意思,但是他也沒有過意見(無意見視作認可)。而當有人休假時,三個班便自動調整為二個班,以下午三點為分界(當我要代晚班才知原來如此),但是我可以代理晚班卻無法配合再提早到三點加班,於是便需要再有人代班。而早班便把那十餘天的積假都趁機休完了,也就是老闆多留人半個月付了半個月薪水卻又多付了許多天三點的代班費...真的很得不償失...

 

于 11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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